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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国庆与魏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庆,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庆,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被执行人魏群,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杨国庆与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魏群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魏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国庆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杨国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刘满喜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滕继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