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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争光与李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争光,李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申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争光,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滨,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居民,系被申请人李滨的丈夫。再审申请人刘争光因与被申请人李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湘03民终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争光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立案再审。被申请人李滨答辩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理,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再审申请人刘争光与被申请人李滨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的问题。在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刘争光向被申请人李滨出具的借条能够证实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申请人李滨在二审提交的证据亦能证实被申请人李滨本人及家庭有一定的出借能力,再审申请人刘争光所借的10万元没有明显与被申请人李滨的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刘争光与被申请人李滨之间存在借款事实是正确的。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刘争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争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星审 判 员  赵 倩代理审判员  贺洋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