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金楚与曹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楚,曹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311号原告:金楚,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曹铖,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楚与被告曹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楚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楚负担。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权生人民陪审员 张瑞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庄如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