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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金楚与曹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楚,曹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311号原告:金楚,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曹铖,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楚与被告曹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楚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楚负担。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权生人民陪审员  张瑞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庄如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