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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长生与被执行人永州市东方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生,永州市东方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李长生,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东方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长生与被执行人永州市东方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