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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梅峻峰与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峻峰,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3608号申请人:梅峻峰,女,汉族,975年9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珍,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东街76号。法定代表人:成甦。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峻峰诉被告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梅峻峰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28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申请人梅峻峰、担保人叶光雄共同所有的位于郫都区犀浦镇校园路818号7栋1单元2层202号(业务号:201×××50)的房屋为此诉讼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28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梅峻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28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二、对申请人梅峻峰、担保人叶光雄共同所有的位于郫都区犀浦镇校园路818号7栋1单元2层202号(业务号:20×××50)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俊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