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7执12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邱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12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本院曾于2017年7月24日以(2016)赣0827执12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邱某某在赣州市阳明国际中心X#楼22-11#写字楼(备案合同编号:2015040XXXX号)。2017年5月19日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房产归江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故应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邱某某在赣州市阳明国际中心X#楼22-11#写字楼(备案合同编号:2015040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满生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