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滕明与夏士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明,夏士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673号原告:滕明,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士平,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明与被告夏士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滕明负担。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