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破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温州市布莱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布莱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破申49号申请人:温州市布莱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五道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69641923R。法定代表人:印春兰。2017年9月20日,温州市布莱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莱特公司”)向本院提出重整申请,称由于布莱特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符合破产条件。但认为布莱特公司通过引入投资人注入流动资金、免除部分债务的方式有望重整成功,故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本院查明:申请人布莱特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登记机关是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资人为印春兰、温州市博大机械有限公司、香港星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据申请人提供的报表,截止2016年12月31日,布莱特公司资产合计101114656.54元,负债计105222967.38元,布莱特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五道338号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温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019227号,建筑面积35342.24平方米,土地证号温国用(2010)第5-1949**号,使用权面积27505.5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厂房及土地使用权”】。2017年9月17日,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申请人向法院申请重整并承诺放弃所持布莱特公司股份上的所有权益。本院查明,申请人布莱特公司提供的《现有职工名册》载明截至2017年9月17日,公司现有职工合计11名,除去法定代表人外,尚有现场负责人一名、行政人员二名、电工、技术工、卫生、会计各一名、保安三名。申请人提供的《存货-原材料清查明细表》各项均注明“实地查看无库存”。申请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备注注明“固定资产净实地查看未发现机器设备,但办公设备存在,由于几个公司混同一起办公无法有效区分”。申请人提供的《其他应付款清查明细表》序号第26项载明户名温州市索乐新能源科技公司,业务内容预收租金,发生日期2016年,账面数147500,清查数147500”。本院另查明,涉案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评估价为8687.68万元,已定于2017年10月12日于淘宝网司法拍卖,并已发布公告。拍卖公告载明涉案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系带租拍卖、部分租赁。其中一公司租赁面积26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租金已付至2017年3月31日,另一公司租赁面积90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租金已付至2017年12月31日。另,涉案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明确表示反对申请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院认为:破产重整程序的适用主体是有财务困难或已经发生资金链断裂等财务危机又有挽救必要和挽救可能的企业,其旨在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同时,对企业进行积极挽救,促使企业获得再生,从而实现企业与债权人、出资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多方共赢。重整是运行成本较高、程序较为复杂的制度,本案申请人虽已经发生资金链断裂的情形,但是申请人目前已无生产员工、无生产设备,涉案厂房亦已部分出租他人,进而对其挽救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亦存在不确定性,且拍卖前夕进入重整程序将会造成债权人受偿时间延迟,故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温州市布莱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五份,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武审判员 诸朝臻审判员 李曙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顺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