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14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余晰洲与徐海良、严锦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晰洲,徐海良,严锦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446号之二原告:余晰洲,男,汉族,1976年11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萍,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燕,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海良,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严锦寿,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余晰洲与被告徐海良、严锦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以已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晰洲撤回对被告徐海良、严锦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余晰洲负担。审 判 员 严志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