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5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中山市迪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山市迪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5217号原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人民西路128号1-4栋第2层1#办公室之四。法定代表人:王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茹翠,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迪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2号第五层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878343M。法定代表人:柳小清,经理。原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迪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原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泳诗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