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庄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庄和强,曾月娥,庄荣杰,张安安,陈耀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东桥镇东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37543038。代表人潘春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庄和强,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曾月娥,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庄荣杰,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安安,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耀煌,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庄和强、曾月娥、庄荣杰、张安安、陈耀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