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5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在国与韩凤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在国,韩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5财保5号申请人:王在国,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海林林业局。被申请人:韩凤伟,女,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海林林业局。王在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凤伟个人存款9万元,期限为六个月。担保人王再静以住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在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韩凤伟个人存款9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王在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盖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