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中法执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长法、陈献春与黄媛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法,陈献春,黄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293-1号申请人张长法,男,汉族,1964年9月5日出生,经商,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代理人田健夫,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陈献春,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金勇,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文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执行人黄媛媛,女,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经商,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长法、陈献春与被执行人黄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自行协调中,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长法、陈献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旿审判员 唐 莉审判员 姜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