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少江与沧州弘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刘奇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江,沧州弘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刘奇超,马凤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3293号原告:李少江,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沧州弘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上伍乡下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MA07NPG09D。法定代表人:刘奇超。被告:刘奇超,男,198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马凤通,男,198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青县,。原告李少江与被告沧州弘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刘奇超、马凤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李少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少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李少江负担。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