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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唐好红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燕燕,唐好红,高雨青,唐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2480号申请执行人阳燕燕,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好红,女,1981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高雨青,女,1955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好明,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3民终8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唐好红、高雨青、唐好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唐好红、高雨青、唐好明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好红、高雨青、唐好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协助将唐杰名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52楼1单元601号房屋过户登记至阳燕燕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