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财保6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山东明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夏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明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夏楷房地产有限公司,贺建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690-1号申请人山东明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二路与富阳路交汇处香河科技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673936897。法定代表人刘亮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正峰,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山东夏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刘家湾赶海园桥东头楼区第13户。法定代表人黄金仓,总经理。被申请人贺建军,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山东夏楷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沿海路以西刘家湾村北日照原海映象小区028幢01单元(01)-111号、112号、113号、114号、115号、116号、117号、118号、119号、120号、121号、122号、123号、124号、125号、126号、127号、128号、129号、130号、131号、132号、133号、134号、135号、136号、137号、138号、139号、140号、141号、142号、143号、144号、145号、146号、147号、148号、149号房产的车位;查封被申请人贺建军名下的鲁L×××××号、鲁L×××××号的车辆;冻结被申请人贺建军在日照建设银行的存款600000元。保全标的额为10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担保人张章名下位于日照市海曲东路北、兖州路西(水晶城)035幢01单元01-701号、720号、房产证号为20××80号、20××86号的房产和登记在担保人刘亮树名下位于老城区海曲中路76号“利华商��步行街”北段001幢04单元202号、房产证号为20××02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二、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山东夏楷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沿海路以西刘家湾村北日照原海映象小区028幢01单元(01)-111号、112号、113号、114号、115号、116号、117号、118号、119号、120号、121号、122号、123号、124号、125号、126号、127号、128号、129号、130号、131号、132号、133号、134号、135号、136号、137号、138号、139号、140号、141号、142号、143号、144号、145号、146号、147号、148号、149号房产的车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三、将被申请人贺建军名下的鲁L×××××号、鲁L×××××号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四、将被申请人贺建军在日照建设银行的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五、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动产查封期限为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