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宁夏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永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永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2582号原告:宁夏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开发区怡景园小区。被告:刘永祥,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宁夏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宁夏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