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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彦丽、樊泽坤与陈神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丽,樊泽坤,陈神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彦丽,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樊泽坤,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神叶,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彦丽、樊泽坤与被执行人陈神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神叶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神叶名下银行存款742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