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彦丽、樊泽坤与陈神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丽,樊泽坤,陈神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彦丽,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樊泽坤,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神叶,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彦丽、樊泽坤与被执行人陈神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神叶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神叶名下银行存款742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