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申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焦舍娃与李小鱼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焦舍娃,李小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2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焦舍娃,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科,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小鱼,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住该村。再审申请人焦舍娃因与被申请人李小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陕01民终3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焦舍娃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十年前焦舍娃为耕种方便,以1.1亩承包地与李小鱼1.005亩土地进行互换,双方并已实际履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双方对各自原有土地不再有任何权利。一、二审在确认互换协议有效时,认为双方互换有约定期限,判决驳回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的请求,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焦舍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李小鱼提交意见称,1、土地承包权一直归李小鱼所有。焦舍娃只是暂有该地块的经营权,但并没有取该地块的承包权,该地块的承包权一直归李小鱼所有。按照国家现行土地承包政策,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权,耕种人取得经营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2、一、二审没有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原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焦舍娃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实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制度。本案中,焦舍娃与李小鱼口头约定互换承包地耕种,未约定互换期限,也未对各自耕种的承包地进行变更登记,双方的土地承包权没有发生变化。李小鱼可以要求解除互换协议,焦舍娃要求继续履行协议不能成立。李小鱼砍伐焦舍娃的石榴树,侵犯了焦舍娃的财产权,李小鱼应该予以赔偿。焦舍娃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二审判决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经审查,焦舍娃与李小鱼互换承包地时,双方各自依旧按照原承包地缴纳相关农业税,直至国家取消农业税,互换土地原有的承包权利和承包义务没有进行互换,本案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焦舍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焦舍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赵红亮审判员 杨惠君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彭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