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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蔡永军与舞阳县蚕种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军,舞阳县蚕种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2258号原告:蔡永军,男,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舞阳县蚕种场。住所地:舞阳县姜店乡杨天池村。法定代表人:刘保民,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永军与被告舞阳县蚕种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永军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计252元,由原告蔡永军负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