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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罗勇与唐生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唐生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501号原告:罗勇,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金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雄(罗勇之妻),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金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财,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生龙,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代钰(又名洪代育),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白沙镇月汉村*组*号。原告罗勇与被告唐生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罗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罗勇负担。审 判 员  虞淇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夏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