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罗勇与唐生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唐生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501号原告:罗勇,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金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雄(罗勇之妻),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金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财,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生龙,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代钰(又名洪代育),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白沙镇月汉村*组*号。原告罗勇与被告唐生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罗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罗勇负担。审 判 员 虞淇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夏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