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4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俊与郑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郑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4546号原告:刘俊,男,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余陈,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文俊,男,汉族,1984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与被告郑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视为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收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俊负担。审判员 程如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鲍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