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8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8553号原告:吴某,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代理人:吴世文、陈小春,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某,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吴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吴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吴某负担。审 判 员 章华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华清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