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民初7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7078南通市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永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7080号原告:南通市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百花苑32幢501室。法定代表人:朱锦明。被告:周永红,女,1963年5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南通市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南通市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卫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文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