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岩温坎与吕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温坎,吕刚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849号原告:岩温坎,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傣族,住勐海县。被告:吕刚强,男,48岁,汉族,住勐海县。原告岩温坎与被告吕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岩温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岩温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岩温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岩温坎负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