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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岩温坎与吕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温坎,吕刚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849号原告:岩温坎,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傣族,住勐海县。被告:吕刚强,男,48岁,汉族,住勐海县。原告岩温坎与被告吕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岩温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岩温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岩温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岩温坎负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