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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刘志智、张恒侠、刘姝含与方海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侠,刘姝含,刘志智,方海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640号申请执行人张恒侠,男,生于1979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姝含,女,生于1994年5月1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志智,男,生于1949年5月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方海发,男,生于1953年8月1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志智、张恒侠、刘姝含与被执行人方海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1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海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志智、张恒侠、刘姝含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海正在监狱服刑,其妻子携带儿子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通过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房屋、车辆、存款等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21执6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