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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5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刘芯、成都保利华阳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刘芯,成都保利华阳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8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汇泉南路1号1层、1号附11号2层、5号1层;11号、15号、17号4栋1层1-2、2层1号。负责人:刘荐,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丹,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芯,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xxxxx。被告:成都保利华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场镇社区政府街41号。法定代表人:吴章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刘芯、成都保利华阳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2元、减半收取计313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