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4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垠与乌鲁木齐印象家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垠,乌鲁木齐印象家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758号之一原告:曾垠,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印象家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刘继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曾垠与被告乌鲁木齐印象家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垠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郭 荣人民陪审员 张建芬人民陪审员 林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