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振东与西安雨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水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东,西安雨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水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民初1143号原告:张振东,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被告:西安雨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水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西华池镇黎家庄行政村。负责人:邵静浩,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俊(邵静浩丈夫),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原告张振东与被告西安雨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水分公司(以下简称雨辰合水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东、被告雨辰合水分公司负责人邵静浩、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振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辆风险储备金10000元、车辆挂靠费24000元、管理费2000元,共计36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8日,原被告经过协商,约定原告购买车辆入户西安雨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合水至西安的专线旅客运输经营,由被告负责办理运输经营的相关手续,保证原告从事旅客运输。原告当日向被告交纳了车辆风险储备金10000元,4年车辆挂靠费24000元,管理费2000元,被告未按《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原告无法营运,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雨辰合水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的协议签订、车辆购置、费用交纳、在合水县未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属实。但被告在西安雨辰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合水县公安局、合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声明是完全错误的。原告车辆已经营运了一段时间,不同意解除协议、返还费用。张振东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身份;2.《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1份,证实原被告签订协议的事实;3.雨辰合水分公司合水--西安专车名片复印件1份,证实被告允许原告从事专线运营的事实。雨辰合水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1份,证实被告身份;2.雨辰合水分公司登记申请书1份,证实被告系独立核算企业;3.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1份,证实每一乘员乘车前必须签订合同。法庭调取的证据有:1.《调查笔录》复印件1份,2.《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实合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对雨辰合水分公司行政处罚的事实;3.声明1份,证实合水县公安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合水至西安专线的认定;4.保证书1份,证实邵静浩向运管局承诺不再营运西安专线的事实。经组织庭审质证,双方对以上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证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确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5月8日,张振东与雨辰合水分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约定:雨辰合水分公司无条件向张振东提供挂靠经营需要的一切相关手续;张振东自购车辆挂靠在西安雨辰合水分公司名下,挂靠经营期限为4年(2017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张振东向西安雨辰合水分公司交纳车辆风险储备金10000元,一次性交纳四年车辆挂靠费2.4万元,每月10号交纳当月管理费2000元。张振东向雨辰合水分公司交纳了上述费用后开始营运西安专线。雨辰合水分公司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也未给张振东车辆在合水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合水县公安局、合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认为:雨辰合水分公司以租赁名义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合水至西安专线),属非法营运。本院认为,雨辰合水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是合格的诉讼主体,其与张振东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其未按协议约定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张振东不能从事营运,达不到签订合同的目的,已严重违约,张振东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张振东请求雨辰合水分公司返还其依据合同取得资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张振东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张振东与西安雨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水分公司之间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二、由西安雨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水分公司返还张振东车辆风险储备金10000元,车辆挂靠费24000元,管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西安雨辰汽车租赁服务合水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广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丑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