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7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朱忠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捷信三号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朱忠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7641号原告:四川捷信三号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玲。被告:朱忠明,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忠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四川捷信三号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原告四川捷信三号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捷信三号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捷信三号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娅人民陪审员 许 莎人民陪审员 徐立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