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5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姜士新诉王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士新,王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5890号原告:姜士新,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吉林省榆树市城郊街四委副组。被告:王丽荣,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榆树市青山乡街道*组。原告姜士新与被告王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士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丽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后被告分三次共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余款150000元虽经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未出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被告陆续在原告处借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原告出具200000元的欠据一枚,该欠据中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期间,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余款1500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理应及时足额给付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还款期限的问题,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还款时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以原告起诉的时间视为借款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姜士新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强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