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罪犯刘福帅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福帅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2081号罪犯刘福帅,男,199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福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刘福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以(2014)安市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于2014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五个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福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7年6月12日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17日用积分转换2个表扬。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刘福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范围内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福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