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4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唐先俊与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先俊,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唐先俊,男,生于1969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王真龙,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唐先俊与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拍卖了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车库3间,拍卖价款为579100元,扣除执行费8151元后,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570949元,尚余本金429051元及利息未执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门面房及江铃牌小型车一辆,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且车辆未被本院实际控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