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黄冈市黄州区陶店乡小汊湖村村民委员会与湖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市黄州区陶店乡小汊湖村村民委员会,湖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2018号原告:黄冈市黄州区陶店乡小汊湖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6844117-9法定代表人:熊友先,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武,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使授权。被告:湖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87177U。法定代表人:周俊,董事长。原告黄冈市黄州区陶店乡小汊湖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汊湖村”)提出诉请:一、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关系,由被告退还原租赁占用原告的集体土地;二、判决被告支付下欠原告的租金11.25万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0年11月,被告所属黄鄂高速公路项目部因建设需要,租赁原告集体土地,双方于2011年11月24日签订了一份《黄鄂高速公路项目部场地租用协议书》,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集体土地33亩,租赁期限为三年,年租金3万元,一次性支付。上述租赁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土地租赁合同,但被告项目部一直占用原告的土地未支付租金。黄鄂高速公路项目部为被告下属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临时机构,故其基于租赁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负责。为此,原告为维护集体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被告湖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已约定管辖,应由双方约定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提交的《黄鄂高速公路项目部场地租用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向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申请裁决”。是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湖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军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中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