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5民初1278号原告:高某,女,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王某,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明水县。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立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双方所生孩子由被告抚养。事实与理由:2010年原、被告相识,于2015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王夕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产生口角,且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并殴打原告,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认为与被告无和好可能,故诉至你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我没有赌博的恶习,我也没有殴打过原告,日常生活中就是吵吵闹闹,我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认定证据如下:证据二、结婚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被告辩称,两口子过日子磕磕碰碰是正常的。经审理查明,2010年通过朋友相识,自由恋爱一年,2015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姻初期感情尚好,且生有一女王夕瑶,现年四周岁。2016年下半年,原、被告经常因家庭债务发生争执。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共欠外债130000.00元。2017年7月3日原、被告偿还欠款10000.00元,下欠120000.00元(其中欠原告母亲颜晓娟20000.00元,没有利息;欠被告父亲王伟辉100000.00元,月利率1.5分)。原、被告婚后无财产、无债权。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双方均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尊重双方对婚姻的选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一名女孩王夕瑶,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高某自2017年11月1日起,每月负担抚养费300.00元,定于每半年一给付。三、原、被告婚后共欠外债共120000.00元。由原告高某偿还60000.00元(其中偿还原告母亲颜晓娟20000.00元;偿还被告父亲王伟辉40000.00元本金及利息);由被告偿还其父亲王伟辉60000.00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