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4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彭化雨与邵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化雨,邵德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664号原告:彭化雨,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元,夏邑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邵德印,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彭化雨与被告邵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德印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彭化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化雨撤回对被告邵德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彭化雨负担。审判员 蒋 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潇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