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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青海西纵物流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东区双龙影视科技产品商行、马彬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西纵物流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区双龙影视科技产品商行,马彬清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729号原告:青海西纵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孔容,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新,该公司市场经理。被告:西宁市城东区双龙影视科技产品商行。负责人:马彬清,该商行经营者。被告:马彬清,男,1996年4月21日生。原告青海西纵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东区双龙影视科技产品商行、马彬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西纵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西纵物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适当、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西纵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青海西纵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志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