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4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万籼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万籼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339号原告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社区S区07栋112、113号。法定代表人金海涛,董事长。被告万籼葆,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籼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万籼葆诉长沙智诚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由我院以(2017)湘0121民初1746号立案受理。本院作出判决后,长沙智诚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