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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佳丽与被执行人张恒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丽,张恒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982号申请执行人:刘佳丽,女,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张恒贵,男,1965年5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刘佳丽与被执行人张恒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的标的额为44146元,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行程序,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债权人民币44146元及利息未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