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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杜伊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伊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552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伊龙,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孟州市“麦克疯”KTV保安部经理,住河南省孟州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9月16日至2012年9月15日止。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冬伟,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伊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涛、刘冬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伊龙及其辩护人李冬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3日0时许,被告人杜伊龙在孟州市“麦克疯”KTV上班时,因被害人王某4酒后无故对服务员乔某进行殴打前去阻拦,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杜伊龙用拳头将被害人王某4打伤,致被害人王某4鼻骨左侧部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4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杜伊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杜伊龙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量刑处罚。被告人杜伊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杜伊龙辩护人辩称:被害人王某4的不法行为在先;被告人杜伊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杜伊龙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杜伊龙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3日0时许,被告人杜伊龙在孟州市“麦克疯”KTV上班时,因被害人王某4酒后对服务员乔某进行殴打而前去阻拦,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杜伊龙用拳头将被害人王某4打伤,致被害人王某4鼻骨左侧部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4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及缓刑证明、诊断证明书2份、王某4病历、鉴定意见通知书、储蓄定期存款单、个人存款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证明:王某4是我弟弟,我弟弟被打后,对方的人过来说过愿意赔偿王某4六七万元,我们家里人想让对方赔偿二十万元,所以没有说成事。(2)证人乔某证明:2017年2月3日凌晨0点半,我在“麦克疯”KTV三楼超市的时候,一名男子进来突然跺了我的大腿一下,我就被同事扶到大厅沙发上了,过了一会我发现KTV的一个男工作人员躺在地上,我当时低着头捂着腿,所以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3)证人行心亮证明:2017年2月3日凌晨,有个客人点餐,我走楼梯下去超市给他取东西。到了三楼,我看到杜伊龙和一个醉酒的客人厮打在一起,我上去拦他们,但他的朋友从后面捶了我后背一拳,我就用脚踹了那个醉酒男子屁股上两脚,之后我拿烟灰缸砸醉酒男子,没有打到他,后来金涛把我拦下,让我上楼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4)证人金某(又名金涛)证明:2017年2月3日凌晨,我听到三楼的超市内有人打架,到了看到有一名醉酒客人打我们的服务员杜伊龙,我就和我的同事们过去拦架,当时我看到这名男子朝杜伊龙的面部乱打,还用脚踢杜伊龙,我没有看到杜伊龙还手。(5)证人杜某证明:2017年2月3日凌晨,我和杜伊龙在值班,突然一名男子冲进超市的吧台内跺了乔某一脚,杜伊龙就赶紧上去阻拦,这名男子就追着杜伊龙打,杜伊龙就还手打了对方几拳,双方厮打在一起,之后我把乔某和杜伊龙送到了医院。我没有参与打架。(6)证人郭某证明:2017年2月3日凌晨,一名醉酒的客人打了我们的服务员,后来我们就去拦架,这名男子,谁拦他他打谁,我就把他按在地上了。(7)证人关某证明:2017年2月3日凌晨,我听说三楼有人打架,我就下来了,看到杜伊龙、郭某正在拦一个醉酒男子,我也上去拦架,这名男子的朋友打了我们拦架的人,我朝这名男子头上打了一拳,朝他屁股上跺了一脚。KTV经理过来拦住了我,我没有再打他。(8)证人崔某证明:2017年2月3日凌晨,有个年轻人打了我们的工作人员乔某和杜伊龙,这个年轻人乱打我们的人,但主要是打杜伊龙,我们的人也打了这个年轻人,当时场面也乱,都是互相在打对方,当时在场的人有杜伊龙、杜某、金涛,其余服务员我叫不上名字。(9)证人刘某证明:2017年2月3日凌晨,我到三楼超市去取顾客点的东西,看到有人和我们的内保人员在打架,我还没有上去拦架呢,就有一个人上来踹了我一脚,然后我们服务员都很生气,也就和他们打了起来,我用一个红色的购物筐砸了他们的后背,当时在场的有关某、郭某、金涛、杜某、内保杜伊龙,其他的人不记得了。(10)证人卢某证明:2017年2月3日凌晨零时许,醉酒男子先打了乔某,然后和杜伊龙等其他服务员相互厮打,最后看到杜伊龙和那名男子身上都有血。(11)证人王某2证明:2017年2月3日凌晨,我同王某3、李某、王某4去“麦克疯”KTV唱歌,李某回来说被打了,我从包间出来,见到王某4、王某3和几个服务员厮打在一起。我不知道他们为啥打架,我看到王某4的后背、脸上、头上有泡。(12)证人王某3证明:2017年2月3日凌晨,我和王某2、李某、王某4去“麦克疯”KTV唱歌,王某4和这里的老板发生了争执并打了起来,服务员都上来了,王某4被他们按在地上拳打脚踢,我去拦架,他们也打了我,之后我把王某4扶起来,他头上和身上都是血。(13)证人李某证明:那天晚上我们去唱歌,不知道什么原因,王某4和KTV的人发生争执,并打了起来,我去拦架,大概二十几个人就过来,打了我的头,打了我的脸,我就跑回房间了。3、被害人王某4陈述:2017年2月3日,我和王某3、李某去“麦克疯”KTV唱歌,我喝多了,我只记得我和那里的服务员打架了,我打了他们,他们也打了我,谁先动手的我想不起来了,醒来后我发现我的头部、背上、手臂上都有伤。4、被告人杜伊龙供述:2017年2月3日凌晨,一名醉酒的男子无故先多次打我,还打了我们的服务员乔某,后来我气不过就朝他的脸上打了两拳,当时的场面很混乱,我们好多服务员都过来拦架了,也有人打了这名男子,具体是谁我不知道。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伊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杜伊龙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王某4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杜伊龙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王某4的不法行为在先的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认为被告人杜伊龙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的观点,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伊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高中祥审判员  王娟娟审判员  刘方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