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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伊裕青与陈宇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裕青,陈宇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166号之一原告:伊裕青,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陈宇观,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伊裕青与被告陈宇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伊裕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37元,减半收取868.5元,由原告伊裕青负担。审 判 长  张晶莹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人民陪审员  余兴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