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凤军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2773号被执行人杨凤军,男,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所延吉市。杨凤军罚金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凤军(2012)延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2017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凤军在银行的帐户存款。2017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杨凤军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案件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