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孔顺利、崔玉东联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顺利,崔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972号申请执行人:孔顺利,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崔玉东,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孔顺利与崔玉东合作经营协议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崔玉东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兆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