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民初6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永超与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超,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6920号原告:陈永超,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马各庄南街83号。法定代表人:何礼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超与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永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怀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晓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