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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叶桂芬与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蕲春晨光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桂芬,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蕲春晨光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民初380号原告:叶桂芬,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勇,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蕲春晨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739104713W。法定代表人:张泽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蕲林,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漕河镇市府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6159402344。主要负责人:李志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叶桂芬与被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蕲春晨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运输晨光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蕲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桂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勇、被告东方运输晨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蕲林、被告人民财险蕲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桂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处二被告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69663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日8时30分,叶桂芬乘坐东方运输晨光公司的鄂J×××××号客运汽车,从蕲春往武穴方向行驶,途径蕲龙线田镇上龚路段时,因驾驶员余本卫操作不当,造成叶桂芬胸部、腰背部受伤。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余本卫负事故全部责任,叶桂芬不负事故任何责任。叶桂芬被在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治疗后,现仍背部疼痛,活动功能障碍,经武穴市科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人身和精神重大损害,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东方运输晨光公司辩称:1.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对交警的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2.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余本卫是东方运输晨光公司职工,已在人民财险蕲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客运承运人险”),限额50万,按照规定相关赔偿应在保险限额内支付;3.对湖北武穴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武科剑[2016]鉴字第22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伤残等级、误工时间及营养费用计算均无法律依据;4.东方运输晨光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垫付原告72649.62元,应当在本案中予以返还。被告人民财险蕲春公司辩称:1.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2.鄂J×××××号车已投保客运承运人险,每人座责任限额50万元,在驾驶证、行车证及道路营运证等证照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赔付责任;3.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超出法律规定,对于超出部分,应当不予支持;4.保险公司并非本案的侵权人,不承担本案鉴定费用及诉讼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东方运输晨光公司与人民财险蕲春公司对湖北武穴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武科剑[2016]鉴字第22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及营养费用的鉴定意见均有异议,认为该鉴定系原告单方做出,且认定伤残等级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但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重新鉴定,视为认可该鉴定意见,故对该鉴定予以采信。对于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的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42118232015009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本卫负事故全部责任,叶桂芬不负此次事故责任、余本卫驾驶的鄂J×××××号车系东方运输晨光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该车从事客运运输,已在人民财险蕲春公司投保客运承运人险,投保座位数16人,每人(座)责任限额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叶桂芬受伤后住院治疗120天支出医疗费43589.62元及检查费860元,已由东方运输晨光公司垫付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就各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叶桂芬在武穴市田镇钱炉村车站路26号经营武穴市田镇桂芬窗帘经营部,并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东方运输晨光公司称已垫付叶桂芬72649.62元,但当庭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已垫付医药费44449.62元及现金20000元,专家会诊费5500元和购买护腰带2700元原告不认可,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认定东方运输晨光公司实际垫付64446.92元;3.根据东方运输晨光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属责任免除。另查明,叶桂芬系农业户口。湖北武穴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2月26日出具武科剑[2016]鉴字第22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叶桂芬所受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后期治疗费20000元(或据实结算),误工休息日为365天,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各120天。本院认为,余本卫驾驶东方运输晨光公司所有的鄂J×××××号车,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因操作不当造成乘坐人叶桂芬腰部受伤的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本卫负事故全部责任,叶桂芬不负此次事故责任。东方运输晨光公司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东方运输晨光公司已在人民财险蕲春公司投保客运承运人险,经人民财险蕲春公司同意,先由人民财险蕲春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东方运输晨光公司予以赔偿。就叶桂芬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经核对医药费票据,叶桂芬为治疗支出医药费计44449.62元,已由东方运输晨光公司垫付。2.后期治疗费:依据鉴定意见认定为20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要求赔偿4750元(50元/天×95天),符合法律规定。4.营养费:原告因本案事故住院95天,酌情支持1800元。5.误工费:原告因事故造成身体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对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请求予以支持,误工期限依法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45天。现依据上一年度湖北省在岗职工批发和零售业年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计算,误工时间依法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为145天,计14138.10元(35589元/年÷365天×145天)。6.护理费:原告因本案事故住院95天,要求赔偿10237元,符合法律规定。7.残疾赔偿金:叶桂芬为农业户口,经营武穴市田镇桂芬窗帘经营部属实,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故对其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的请求不予支持。现依据上一年度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年收入标准计算,计47376元(11844元/年×20%×20年)。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本案事故受伤构成九级伤残,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结合其在事故中的责任,酌情支持6000元。9.交通费:结合叶桂芬的就医情况,酌情支持800元。10.司法鉴定费:叶桂芬为伤情鉴定支出鉴定费1957元,系实际发生,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叶桂芬在事故中各项损失合计151507.72元,由人民财险蕲春公司在其承保的客运承运人险项下赔偿143550.72元;人民财险蕲春公司承保范围以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及鉴定费1957元由东方运输晨光公司承担。东方运输晨光公司垫付的64449.62元,由人民财险蕲春公司在叶桂芬的赔偿款中返还56492.62元。超出上述范围的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东方运输晨光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承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叶桂芬143550.72元,其中56492.62元支付给被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蕲春晨光有限公司;二、被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蕲春晨光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叶桂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元,由被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蕲春晨光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磊审 判 员  范胜临人民陪审员  邓广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