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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黎、赵诗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黎,赵诗禹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财保123号申请人:王黎,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逸辰,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诗禹,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黎于2017年10月10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赵诗禹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江夏大道梅南山居17栋2单元3层2室房屋(房产证:武房权证夏字第××号)一套予以查封,保全金额61万元。担保人孙芹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道1008号万科·锦程一期2栋11层05室房屋(不动产权证:鄂【2017】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XXX号)一套提供担保。2017年10月11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黎因与被申请人赵诗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赵诗禹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江夏大道梅南山居17栋2单元3层2室房屋(房产证:武房权证夏字第××号)一套。保全的财产价值以61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孙芹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道1008号万科·锦程一期2栋11层05室房屋(不动产权证:鄂【2017】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XXX号)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3570元,由申请人王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红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