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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50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贺某某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的抚养费1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5元。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若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本院(2017)陕0503执281号案件终结执行。若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