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刘潇与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黑06执350号刘潇、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潇与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将本案执行款170733元(本金160000元、仲裁费6350元、执行费2395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988元)缴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将上述执行款(扣除执行费)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刘潇。本院认为,大庆仲裁委员会(2017)庆仲(裁)字第161号裁决书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潇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大庆仲裁委员会(2017)庆仲(裁)字第16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