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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0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费晓明与上海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乐汀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晓明,上海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乐汀灯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0570号原告:费晓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建国,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颖,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华。被告合肥乐汀灯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唐珍珍。原告费晓明与被告上海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乐汀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费晓明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费晓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15元,由原告费晓明负担。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