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张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016号原告: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石安公路二手车交易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吴华雄,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云南海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志,男,1980年6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原告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志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预交诉讼费2844元,实际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另2819元退还原告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宗波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人民陪审员  赵沧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亚萍 更多数据: